博民字[2015]35号
关于做好2015年度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
各镇(街道)民政办公室、财政所:
为全面落实优抚对象的优待政策,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,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,根据山东省委、山东省人民政府、山东省军区《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》(鲁发[2011]7号)和滨州市民政局《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度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》(滨民函[2015]36号)要求,“按照城乡一体、同役同酬的原则,义务兵按不低于本县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,进行一次性全额发放优待金,对在乡残疾军人、复员军人按照“略高于上年度优待金发放金额的标准发放”。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县义务兵家属和在乡残疾军人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标准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标准
1、义务兵家属每年每户在去年的标准基础上提高1427元,达到13118元的标准;
2、在乡残疾军人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在去年的标准基础上提高50元,达到2350元的标准。
二、发放优待金所需资金来源
所需优待金按照“县级统筹的原则”全部由县级财政负担,每年列入县财政预算。
三、优待金的发放权限
由地方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士兵入伍前户籍所地的镇(街道)民政部门负责发放;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待金,由批准入伍地的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给予发放;在乡残疾军人、复员军人优待金按原渠道进行发放落实。
四、优待金发放时间及要求
各镇(街道)所需资金必须在5月15日前到账,于5月20日前全部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。
各镇(街道)民政办、财政所要增强全局意识、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,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,必须做到专款专用,确保及时按标准发放到位。并于5月20日下午17点前将落实情况分别报县民政局、财政局。
博兴县民政局 博兴县财政局
二○一五年五月四日
博兴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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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兴县民政局关于做好 抗战老战士老同志纪念章发放工作的通知